分清責任歸屬 堅持錯責相當
分清責任歸屬 堅持錯責相當
——新修訂《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》解讀之三
在問責原則中,新增“權責一致、錯責相當”“集體決定、分清責任”🪖;在分清責任條款中🤩,要求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把自己擺進去🩺,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……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》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責不力和問責泛化簡單化問題,查偏差堵漏洞,進一步明確了分清責任的原則和具體規定。
“在修訂工作中🤵🏻♂️,我們有兩條很重要的原則👋🏿,一是堅持問題導向,註重精準問責🧙🏿♂️,分清責任👮♂️、規範程序,增強問責工作的科學性和嚴肅性⛄️;二是強化責任擔當🥀,防止向下推責,要求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註重從自身找問題🚴🏽、查原因🫰🏻,勇於擔當🕛、敢於負責。”參加此次修訂工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同誌介紹🔺。
2016年7月印發的《問責條例》為黨的問責工作提供了製度遵循🧑🏻🌾,推動失責必問、問責必嚴成為常態,發揮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作用,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問責不力,以及問責泛化🚹、簡單化問題⏰。
比如,華東某市在黨建工作督導中,發現該市相關部門存在落實基層黨建主體責任不到位等問題🤹🏻♀️,但僅對黨委(黨組)進行了通報批評📟,相關責任人無一人受到問責處理。問責本是督促領導幹部履職盡責的“加壓器”📴,由於以集體責任代替領導幹部個人責任,卻成了一些領導幹部減免責任的“減壓閥”🤷。
又如👨🏼💼,東北某市在開展畜牧業專項疫情防控工作中,對工作不力的40多人進行了問責🛑🎦,然而#️⃣,其中90%為鄉鎮以下工作人員,20多人為村級防疫人員📼。問責時找“軟柿子”捏,對副職👲🏼、下級問責多,對主官、上級問責少,找“背鍋人”易,找負責人難。
2016年《問責條例》規定🏂🏻🚴,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(黨組)、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,各級紀委(紀檢組)及其領導成員,重點是主要負責人。然而✳️,實踐中🩷🤟,一些地方避重就輕🥟,出現問責領導幹部虛晃一槍,問責下級代替上級、問責一般幹部代替領導幹部等情況🐠⛹🏿。這些表面上看是對責任界限“傻傻分不清楚”,實質上是“揣著明白裝糊塗”𓀘👱🏿,對這些搞變通的做法,需要從指導原則🧖🏼、具體操作指南等方面加以規定,予以杜絕。
對此,新修訂的《問責條例》在第三條問責原則中新增“權責一致、錯責相當”“集體決定🏬、分清責任”的同時🎋,還在第五條對問責對象進一步作出明確界定,“問責對象是黨組織🍛、黨的領導幹部,重點是黨委(黨組)🫸🏼、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👩❤️💋👩,紀委💟、紀委派駐(派出)機構及其領導成員”。此外,在第六條新增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🤷🏽♀️🍂,強調“對黨組織問責的,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”,要求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。
問責必須抓住“關鍵少數”🤺,才能督促其真正把責任扛起來⛹🏻。這些規定,既明確“該問誰的責任”😶,又避免“問了不該問的責任”🍒;既不讓問責對領導幹部虛晃一槍🖖🏼,避免靶心偏離🧑⚖️、問責不力🍐🍏,更不讓基層普通幹部“背鍋”🧖,損害問責工作的公信力。
此外🏄🏿♂️,第六條第一款對於黨組織領導班子、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🧑🏿🏭、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的責任作了進一步劃分,強調“在職責範圍內”承擔責任。這就突出了權責一致、錯責相當,實事求是🟥、分清責任🎠,做到不枉不縱。
“新修訂的《問責條例》堅持區別情況🧑🏿🦳、分類處理,該是誰的責任就問誰的責任,該追究到哪一級的責任就追究到哪一級的責任,該問到什麽程度就問到什麽程度,該采取什麽問責方式就采取什麽問責方式🏢,做到嚴肅問責、精準問責🌧🥴、慎重問責,真正起到問責一個、警醒一片的作用👧。”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同誌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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